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预防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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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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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

来源: 职业病防治所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第二台1000MW“上大压小”扩建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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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31

  联系人:田兆祥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第二台1000MW“上大压小”扩建工程项目。

  ()项目简介

  新海发电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新海发电厂,地处连云港市海州区。该公司始建于1940年,距今已有近70年的历史,经历了六期扩建,建有中温中压机组7(4×6MW+12MW+2×25MW86MW)2220MW2330 MW,全厂总装机容量1186MW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文件精神,促进江苏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0]3136)》,于2007年开始关停相应原来中温中压机组(4×6MW+12MW+2×25MW)2×220MW机组,在原有场地新建2×1000MW国产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1机组于20114月开始主体工程施工,201211月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运行考核投入试运行,并于2015312日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本期新建第二台1000MW国产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2#机组)。该机组于2013118日开始主体施工,2016123日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运行考核投入试运行。

  三、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煤尘、矽尘、石灰石尘、石膏粉尘等;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二氧化碳、润滑油、抗燃油、柴油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

  化学有害因素:各化学物质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物理因素:噪声:辅控巡检岗位、锅炉全能巡检岗位作业分级为Ⅰ级,属轻度危害。

  高温:锅炉全能巡检岗位为Ⅰ级(中度危害作业)

  工频电场:各检测点的工频电场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本项目属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基本遵循电厂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原则,在满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产生高噪声的车间(汽机房、冷却塔、锅炉、泵房等)与产生低噪声的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锅炉、静电除尘器、灰库)与产生毒物的车间(脱硫设备)分开,做到各车间自成系统,功能分区明确,该项目选址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5454-2012的要求。

  本项目选用先进技术生产的超超临界机组,各生产设备按工艺流程布置,尽可能将产生粉尘、毒物、噪声等有害因素的设备分别布置。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尽量布置在厂房的底层。因此本项目生产工艺现代化水平较高,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本项目采取了密闭生产、通风除尘排毒、减振、隔声、消声、保温隔热、屏蔽等防护措施。

  针对本项目可能引起的急性中毒、化学灼伤事故,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设置了空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设施,符合GBZ1-2010要求。

  对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的岗位配备了防尘口罩、防酸碱工作服、防噪声耳塞等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符合GBZ1-2010的要求。

  车间内设置了更衣室、休息室等辅助卫生用室,厂区设置职工卫生室等,所以,该工程卫生辅助用室符合GBZ1-2010的要求。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建立有职业病防治小组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体系,制定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化学中毒和化学灼伤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

  因此,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第二台1000MW“上大压小”扩建工程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五、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总体意见

  1、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的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析与评价较全面、客观、准确;

  4、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可行、有针对性;

  5、评价结论的正确。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补充说明防噪声、防高温、防粉尘的措施、设施;

  2、在主报告补充说明职业病危害评价范围;

  ()审查结论

  专家组同意该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审查,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修改意见及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及时提请专家组组长确认。经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作为正式材料存档备查。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防所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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