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预防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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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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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

来源: 职业病防治所

同方威视科技园项目职业病危害控评报告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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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同方威视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罗庚科技产业园内,东侧为复兴南路,南侧为科教路,西侧为科文路、北侧为亿晶路

  联系人:夏雪峰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一)项目名称

  同方威视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科技园项目

  (二)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6个生产车间(1#~6#车间)及2个室外调试区(室外调试1区、室外调试2区),其中1#车间内开展生产、销售和使用行李/货物安检仪(管电压为200kV~320kV为Ⅱ类射线装置,管电压小于200kV为Ⅲ类射线装置)项目;2#车间内开展生产、销售和使用组合式辐射检查系统及辐照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项目;在2#车间内新建4座加速器机房(1#~4#加速器机房),其中1#~3#加速器机房用于各类型辐射检测系统的加速器的调试,4#加速器机房用于用于辐照加速器调试;3#车间内开展生产、销售和使用车载式辐射检查系统(Ⅱ类射线装置)项目;室外调试1区内开展生产、销售和使用车辆/集卡快检辐射检查系统(Ⅱ类射线装置)项目;室外调试2区内开展生产、销售和使用小车辐射检查系统(Ⅱ类射线装置)项目;4#车间内开展生产、销售和使用X射线源(Ⅲ类射线装置)项目,在4#车间内新建2座X射线源调试机房,用于公司研制的X射线源调试;5#车间内开展生产、销售和使用液体安检仪、人体安检仪和行李/货物安检仪(管电压小于200kV为Ⅲ类射线装置)项目;6#车间内开展生产、销售和使用便携式X射线安检仪、X射线检查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Ⅲ类射线装置)项目。在2#车间、3#车间、室外调试1区及室外调试2区内使用Ⅴ类放射源项目,。公司在1#加速机房顶部建设有一座放射源源库,用于暂存公司所使用的放射源。

  三、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放射性因素:X射线、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中子等。

  非放射性因素:电磁辐射、噪声、手传振动。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

  根据检测结果,所检测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127-2002、《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41-2002中提出的要求。

  检测结果表明各检测岗位接触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检测结果表明各检测点工作场所照度均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

  检测结果表明各检测点工作场所微小气候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离辐射,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规定,本项目属于第二类制造业中的第(二十二)类专用设备制造业,是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在平面布局、屏蔽防护、辐射安全控制措施、防护管理等方面各项防护措施基本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在将来的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采取第 6章所提措施和建议后,本项目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二)建议

  (1)安排专人每日在设备运行前对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存档,如发现安全联锁装置失效,应立即上报,及时维修,维修完成加速器方可继续投入使用,同时应定期开展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严格落实设备出束前安全检查流程,确认辐射防护分区内无人员停留方可出束。

  (3)加强对运行和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培训和学习,熟悉各岗位职责和操作程序。

  (4)设备正式投入运行以后,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同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检测报告应留存归档。

  (5)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管理工作,并为其终生保存,同时建立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相关培训教育档案。

  (6)加强对项目所用密封源的管理,明确放射源运输的路线,放射源借还、运输及使用全过程有监控覆盖,定期抽查监控,防止不规范操作发生,完善放射源使用台账。

  五、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调查与评价的重点内容较全面、客观、准确;

  4.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论证说明较充分;

  5.控效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可行;

  6.评价结论准确。

  (二)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补充完善平面布局图的分析及车间功能描述;

  (2)完善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评价;

  (3)专家的个人意见。

  (三)验收结论

  评审组认为该控效评价报告评审为整改后通过,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评价单位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最终控效评价报告应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情况分析和评价,及时提请评审组全体成员确认。经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上报或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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