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应急〔2007〕10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报告是有效开展事件预测预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对事件进行有效处置的关键和条件。近年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加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少数地方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确认、分级和报告不够规范;有的单位对信息报告工作重视不够,人员配备和培训不到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的督导和考核不够;人为干预信息报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如实地报告,又造成防控措施不能迅速落实,贻误事件的控制时机,直接影响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促进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快速准确、分级分类的原则。总的要求是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或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在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是: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人员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培训和指导;负责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
(三)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一)传染病疫情。根据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食物中毒。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人。
(三)职业中毒。职业中毒报告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意外辐射照射事件。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审核,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将信息传递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不同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四、报告范围、内容和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包括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报告内容要力求准确、全面,避免约数和修饰性词语,具体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即通过行政公文和数据电文等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为及时、快速传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但确切的报告时间、内容、数字等信息以书面文件为准。各种形式的报告内容要一致。
五、事件分级、确认和月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权限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级确认: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进行复核和重新确认。事件分级一经确认必须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事件的最终分级必须在结案报告发出前予以确认。
从去年9月起,我省已按卫生部要求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各市卫生局要以分级确认的当月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等资料为统计分析的数据源,经济损失情况以当月结案的事件为统计数据源,对报告月内发生的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带有苗头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市每月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汇总、统计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监管、统计和分析制度,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监控。
六、督导、考核和奖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质量进行督导,定期对报告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要建立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报告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出现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等情况的要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严重影响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导。今年我厅将组织对各地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