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预防医学科学院)
  • IPV6

2010-11-11

发稿:

审稿:

来源:

关于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通知

字体 :
分享到 :

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控制与消除计划免疫相关疾病,提高人群免疫水平,确保全省适龄儿童尤其是流动人口中流动儿童的免疫预防接种。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面落实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85号、苏财社〔2006〕78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苏卫疾控〔2006〕5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流动儿童免疫预防接种管理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的相互协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将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纳入整个卫生工作任务目标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保证流动儿童与当地常住居民子女获得计划免疫接种的权利均等,都享受同等免疫接种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计划生育、公安、教育、工商、劳动等部门沟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二、加强管理,明确职责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
各地财政部门在安排预防接种专项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时,应将流动人口中的流动儿童列入本地常住人口一并考虑。
公安、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发放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证等证件时,应当同时登记流动人口数和流动儿童数等基本情况。
教育部门在每年的入学期间,应查验新入学、入托(入园)的儿童包括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并造册登记。
计划生育部门应做好每月的出生和流动儿童核查工作,并及时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相互沟通,认真做好本地区流动儿童的摸底登记工作。
各级卫生防病机构应每月到辖区内上述相关部门去了解和收集相关数据,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三、流动儿童定义:是指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或同一个预防接种门诊辖区内的流动儿童
四、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儿童迁移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预防接种记录到迁入地继续有效。外来长期暂住流动人口在本地区生育的婴儿,其监护人可在1个月内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申办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并按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各地疾控机构要合理制订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并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通知免疫服务时间和免疫服务地点,提高疫苗接种率。
五、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防病机构共同负责,实行双向管理。
1、流动儿童现居住地的卫生防病机构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免疫工作宣传教育;
(二)负责对辖区内适龄流动儿童进行摸底、登记(建卡、证)、接种;
(三)与计划生育、公安、教育等部门配合,每月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变动情况进行检查、访视、及时登记并补建卡证、补种疫苗;
(四)负责向流动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卫生防病机构转、索免疫接种史,通报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情况;
2、流动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卫生防病机构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免疫工作宣传教育;
(二)负责对辖区内适龄流动儿童进行摸底、登记(建卡、证)、接种;
(三)督促流动儿童的家长(监护人)落实计划免疫管理措施,并与之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
(四)会同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每月对辖区内的流出儿童进行核查、访视,对返回户籍所在地未建卡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开展补建、补种工作;
(五)负责向流出儿童现居住地的卫生防病机构转送免疫接种史,通报流出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情况。
3、流动儿童的接种统计、报告工作应单独进行,由流动儿童现居住地的卫生防病机构负责。要专门建立本地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帐册,每月逐级统计并上报包括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接种的疫苗及针次。
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疫苗,我省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新入托幼儿按国家规定计划免疫疫苗免疫程序和针次进行补种。新入学的学生除卡介苗不补种外,其它六种疫苗按国家规定计划免疫疫苗免疫程序和针次进行补种。具体为:
1、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人群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2、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15岁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3、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人群,应补满至2剂次;
4、一年以内未完成3剂次乙肝疫苗,需按规定的免疫程序重新补种3剂次。
5、未完成乙脑疫苗接种针次的儿童,应补满相应针次。对1.5岁~7岁未完成乙脑疫苗接种针次的儿童,用乙脑减毒活疫苗补满相应针次;对7岁以上未完成乙脑疫苗接种青少年,只需用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1针次即可。
6、未完成流脑疫苗接种针次的,应补满相应针次。对7岁以上未完成流脑疫苗接种青少年,只需用流脑疫苗接种1针次即可
七、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因工作不力,未落实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措施、造成免疫空白引起相关疾病暴发或流行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确保流动儿童的免疫预防接种工作落到实处。


2006年9月10日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预防医学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