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所需的时间、经费、设备和支撑条件等予以支持和保障,并给予项目负责人充分的科研自主权。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和困难、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离开本单位一年以上的,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以公函形式报告。必要时,可中止或撤销项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和修改项目研究内容。
2、在科研活动中,项目负责人要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不得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发现此类行为者,一律撤消项目,追回已拨款,取消本人再次申报省卫生厅预防医学科研基金项目资格,所在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省卫生厅预防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等处理。
3、依据卫生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科技部《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各自的知识产权。违反者,各有关单位可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以及经济赔偿等处理。
4、各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须将本单位预防医学科研基金在研项目管理情况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教科。我们将参照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加强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决定下年度单位项目申报数额和资助金额的拨付。
5、指导项目和资助项目以相同模式进行管理。
二、科研经费的管理
1、省卫生厅下达的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必须单独建立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结束时须提交经费使用本,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结题。
2、资助项目的经费,签订合同后暂拨付总额的三分之二,待结题验收合格后,再统一拨付余额;不按时结题或经同意延期仍不按时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不再拨付。
3、所有立项项目每年两次,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30日之前(以邮戳为准),项目负责人必须将《江苏省卫生厅预防医学科研项目科研进度报表》(附件一),报送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教科。
4、指导项目必须落实科研经费,以保证项目研究的正常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落实经费预算。
5、中止、撤消的课题,将追回已拨款。
三、结题工作的管理
1、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组须提交《江苏省卫生厅预防医学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表》一式三份(附件二)。
2、研究项目必须经专家验收后方可结题。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组织的成果鉴定会、新药证书受理书和专利申请受理书视同为结题。
3、项目组必须按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因患病、出国研修或外出帮助工作三个月到一年的,在项目研究期限结束前半年,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结题。在调离、离退休、出国等特殊情况下,课题组成员需调整时,必须在合同规定结题前六个月由项目承担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申请,批准后有效。申请延期结题只限一次,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申请延期仍不能按时结题的,强行终止。
4、为了方便项目承担单位,简化结题程序,每年12月,省卫生厅疾控处将集中组织一次项目结题验收,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5、结题验收时必备资料:
A.研究报告
B.工作报告
C.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两篇,其中一篇必须在该专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预防医学基金项目:
1、一次不按时结题(批准延期的除外);
2、研究项目未通过专家组验收或验收结论为差;
3、中止项目。
江苏省预防医学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委托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教科负责。所有表格请在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www.Jscdc.cn 组织机构-科教科)下载。
联系电话:025-83759406 83759464
联系人:朱晓奇、戎 彧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