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检察机关发布一批医疗领域职务犯罪审查决定,又有三名医务工作者和一名医药代表被立案侦查。
医疗卫生系统,本是救死扶伤、为广大老百姓健康服务的单位。然而,令人惋惜的是,有关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现象近年来却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江苏省卫生系统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不仅狠抓受贿者,也揪出行贿者。交汇点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截止2016年6月,今年已有37人被抓或者被查!除此之外,还有4人受到党内警告或停职处理。
“能人腐败”现象突出
常州、扬州打击医疗职务犯罪最积极
有媒体称,今年江苏的医疗蛀虫们集体遭遇了一场“大地震”,这其中,常州市掀起的医院反腐风暴最为猛烈,共有12人被抓。
交汇点记者发现,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中“能人腐败”现象突出。犯罪人员中不乏检验科主任及工作人员,如5月份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的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医院的检验科主任唐建国正是其中一员,以及5月份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并刑拘的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骨科主任王生解。
在这些涉嫌犯罪的医疗业界“能人”中,还包括了今年1月份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的原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董昕。除了受贿者遭到严厉打击,行贿者更是难逃法网。如美敦力的代理经销商姚志贤,还有医械公司老总杨玲,因为涉嫌行贿罪,于今年5月份被常州市检方立案侦查,并且采取刑拘措施。
除了常州之外,扬州在打击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上也有不少动作。今年以来,该市已经有1名卫计委官员、6名科室负责人、3名医院工作人员涉嫌受贿被抓,另有2名医药代表涉嫌行贿。这12人中,有5人是在5月被立案侦查或逮捕的,有4人在6月被立案侦查的,还有1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在南京市、南通市、镇江市、徐州市,共有1名卫生局正处级官员、1名县医院院长、6名科室主任、1名药代被抓。除了涉嫌受贿、行贿,在山东违法经营疫苗案件之中,江苏也有4名乡镇或社区卫生院长,因涉嫌滥用国家委托其经营疫苗的职权,从非法渠道购买疫苗用于接种,于4月份被宿迁市泗洪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犯罪“重灾区”在器械、药品采购及工程基建环节
多为窝案、串案抱团犯罪
交汇点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上半年共查处非法受贿案件涉案人员26人,非法行贿案件涉案人员4人,占总数的81%,剩余11人涉嫌滥用职权或严重违纪。
对比以往案例不难发现,医疗领域职务犯罪“重灾区”多在器械、药品采购及工程基建环节,且窝案、串案居多。
曾任镇江市中医院院长的王小平所涉及的一桩腐败窝案令许多人印象深刻,他长期接受安徽省亳州市瑞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亮的行贿,案发前,曾连夜转移两箱贵重财产,受贿金额达137万元。在调查王小平涉嫌受贿线索期间,京口检察机关一步步揪出这起系列腐败窝案所涉及的8名涉案人员,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交汇点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江苏省荣军医院原副院长史真鸥曾于2013年发表了一篇题为《反对工作中的“四风”现象》的文章,提及反对工作中的“四风”现象对于医院的现实意义,谈到自身作风时他还表示要确立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而在今年4月,史真鸥落马。他因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3次收受某建筑安装企业项目经理赠送的购物卡5.3万元,4次收受某装饰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赠送的购物卡6000元、礼金2000元,并为上述企业在医院基建工程项目中谋取利益,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和撤职处分。
如何预防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
应从源头上遏制行贿、受贿
不论是资金量大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还是医院基建工程的发包承建和工程款的结算环节,都会被蛀虫盯上。部分医务工作者认为自己业务重,对收入不满足,于是就动起了歪心思。加上法律意识淡薄,错误地认为收回扣、好处费、开单提成费等行为是医疗领域的普遍现象,不是犯罪。
除了预防犯罪意识薄弱之外,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中的一些漏洞,也给了受贿及行贿者可乘之机。2012年、2014年,京口区检察院在该领域查办的10件案件中,全部为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领域受贿。
“将新药通过医院送到患者手里,是产品的竞争过程,也是权力与金钱、社会关系和人情网的角逐。”一位资深医药代表说起一款新药进入医院药房的过程,口气中饱含无奈。他说,这个过程背后,有一张费尽心思织就的网,这张网有时能网到大鱼,而自律意识淡薄的医务工作者,就是最容易上钩的“贪吃鱼”。
交汇点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江苏各地市多次开展打击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逐渐健全医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设备、药品器材招标采购、工程基建等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
江苏省作为全国率先实行省级综合医改试点的4个省份之一,2015年以来全面拉开新一轮医改大幕,医改方案中提出公立医院将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用等措施,同时,提高诊疗费、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以及手术项目的价格,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力度,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为提升从医人员的收入创造了可能。新医改还提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省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公立医院不得采购中标目录外产品,不得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从源头遏制行贿受贿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