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灾时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对水体的污染;持久性或剧毒农药、除草剂,化肥及一些有毒有害试剂、工业生产用的一些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可引起人的急性或慢性中毒,严重时能危及人的生命。一般自来水厂的水处理工艺,对这些物质都不能进行有效的处理。因此,在受灾地区,凡生产或堆放、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单位或部门,在受洪涝灾害期间,应迅速采-取措施,将其转移到安全地带;一时无法转移的,应就地垫高,并加固堆放仓库的墙体,防止水淹毁损而溢出,或漂浮游走而造成对水体的威胁,以致污染水体,损害人类健康。
(2)防止放射性物质对水体的污染:一些放射性物质半衰期很长,一旦污染水体,不仅在洪涝期间,而且在水退后很长时间内,都能对人体产生较大的毒性作用。因此,洪涝期间应切实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灾区各有放射源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放射源,特别是水灾期间,要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如有放射源散失,应及时报告,迅速追寻。此外,要防止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固体废弃物流失到水。体而造成放射性污染。
(3)尽可能减少致病菌和有机物质对水体的污染:如对传染病医院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保证对每个病员的粪便和医院的污水进行重氯消毒后再排放。
洪涝灾害期间,饮用水源已失去保护区,水源保护是关系:灾区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全体灾区人民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