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体需要每日补碘,食盐加碘是方便、有效的补碘措施:我省外环境普遍缺碘,居民饮用水含碘量很低,碘元素作为一种必需微量元素,每日需要外源性补充(我国采用食盐加碘的方式)。碘元素促进生长发育和智力发育、维持能量代谢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在甲状腺合成甲状腺激素来介导的。单纯从碘盐以外的食物和水中获得的碘来源不足以补充人体每日所需的碘摄入量。
2.孕妇、哺乳妇女、婴幼儿需要额外补碘:在食盐加碘含量调整的情况下,一般人群普遍达到碘营养适宜的水平,但由于孕妇、哺乳妇女、婴幼儿碘营养需求量大于一般成人,摄入的食盐量可能又比一般人少,因此这些人群仅食用碘盐不能满足机体碘营养所需,需要额外补碘,建议孕妇、哺乳妇女每日多补充半两左右(25克左右)的紫菜、海带等含碘量丰富的食物。
3.每日摄盐量不宜超过5克:从防治慢性病高血压的角度,我国推荐每人每天食用不超过5克盐为适宜(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每人每天食用不超过5克盐),每天摄盐量不宜过多。盐摄入过多容易引起高血压等慢性病。
4.居民应正确购买和使用碘盐: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碘盐,购买时要辨认清楚必须有包装和碘盐标志。购买的碘盐要妥善保存,应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受日光直射和吸潮,离开灶台存放,避免高温影响;存放时间不宜过长,可购买小包装碘盐,做到随用随买。为防止碘丢失,烹饪时不宜过早放入碘盐,宜在食物快熟时放入;避免用碘盐爆锅、长时间炖、煮,以免碘受热失效而失去补碘的作用。
5、哪些人不宜吃碘盐?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等患者中的少数人,因治疗需要遵医嘱可不食用或少食用碘盐;生活在高碘地区的居民,他们每天从食物和饮用水中已经得到了较高剂量的碘,这部分人也不宜食用碘盐。按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因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购买不加碘食盐。国家规定对高碘地区的居民不供应碘盐。我省盐务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布不加碘食盐供应点,居民可查询购买。
6.食盐加碘含量始终处于监控、调整中:碘元素作为一种人体必需微量元素,其摄入既不能过少,也不能过多。为使人群碘营养状态始终处于较适宜的水平,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碘缺乏病监测和碘盐监测体系,并根据人群行为生活方式的变化和社会经济水平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颁布食盐加碘量调整的国家标准,使得人体既能获得充足的碘营养,满足消除碘缺乏病的需要,也不至于造成浪费或造成其他不良反应。2012年我国进行了食盐加碘含量的调整,未来仍将根据人群碘营养情况及时调整。
7.坚持长期补碘:由于地球环境缺碘不会根本改变,因此消除碘缺乏危害不可能一劳永逸,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食盐加碘必须世世代代进行下去,必须始终坚持不动摇。新疆地区近年来发现小年龄克汀病人就给我们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敲响了警钟!一旦防治工作下滑,碘缺乏病必将卷土重来!我省从外环境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来看,除全省西北部徐州市辖的丰县、沛县两县和铜山、睢宁、邳州等部分乡镇是高碘地区(病区),按照《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危害管理条理》专供不加碘食盐外,总体上来看,我省广大地区属于外环境缺碘地区,居民需要长期每日从膳食中补碘。坚持执行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措施,为实现《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