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为五章四十条,分别对职业发展、服务保障、权益维护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涉及强化产业工人民主参与权利、健全产业工人技能培养体系、完善产业工人职业发展体系、加强产业工人权益维护服务保障等方面。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产业工人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为从事有健康风险岗位工作的产业工人提供必要的健康防护。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产业工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障产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履行劳动安全、健康保障义务的检查,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下一步,宿迁市卫健委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有关精神,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